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修订的相关工作,加快《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订。根据电力发展和改革的需要,研究制订包括电力建设管理、电网送出工程等方面的法规规定,推进与电力市场体系相适应的电力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八)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核准制度,健全监管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化电源结构,落实环保政策,促进电源与电网,输电与配电协调发展。继续推进电力投资体制改革,完善规划指导下的电力项目核准制度和优选机制,规范准入、鼓励竞争。处理好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与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的关系,逐步健全电力市场监管体系,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自律、协调、监督、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用户、电力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强化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电力工作直接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要切实加强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围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十一五”期间前两年,集中精力处理厂网分开遗留问题,巩固厂网分开成果,稳步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平台建设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推进电价改革,对输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开展输配分开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研究。“十一五”期间后三年,进一步完善区域电力市场,落实电价改革方案,适时开展输配分开改革试点和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等工作。 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在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缜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作小组办公室作用,充实必要的人员力量,强化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和电力职工队伍稳定,共同把“十一五”期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